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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2年度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雷竞技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4-01-01 14:54:59 点击次数:1 次

  原标题:山东省2022年度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22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2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2022年度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深入推动实施限额捕捞管理制度,健全资源调查监测机制,加强专项捕捞渔船管控,强化海陆联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保障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稳定,依法合理利用海洋专项资源,真正为渔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2022年度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处、渔业与渔政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实用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本辖区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具体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定点交易管理及渔获量统计上报等工作。

  (一)海蜇作业时间:在2022年7月10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期间,根据资源生长状况确定不超过10天捕捞作业时间。如遇到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0天,具体开捕时间另行通知。作业区域:35°00′N-38°22′N之间,禁渔区线以内山东省管辖海域,其中沙海蜇作业范围为青岛市管辖海域。作业类型及网具规格:刺网,最小网目尺寸110mm。捕捞限额:20000吨。船数:1200艘。定点上岸渔港:青岛市:栲栳渔港、胶州市东营渔港、罗家营渔港;东营市:东营中心渔港、广利渔港、红光渔港、小岛河渔港;烟台市:龙口渔港、三山岛渔港、顺鑫渔港、东海渔港、栾家口渔港、西山避风港、湾子口渔港、湖汪兴义渔港;潍坊市:下营渔港;威海市:南泓渔港、和尚洞渔港、白云渔港、前岛渔港、寨前渔港;日照市:岚山渔港、阜新渔港、张家台渔港;滨州市:沾化一级渔港、滨州岔尖渔港。

  (二)毛虾作业时间:2022年6月15日12时至7月15日12时。作业区域:38°17′N,118°00′E; 38°22′N,118°00′E; 38°22′N,119°30′E; 38°00′N,119°30′E; 38°00′N,119°00′E 五个点连线内的海域。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作业类型及网具规格:双锚竖杆张网,最小网目尺寸5mm,单船携带网片数量不超过50片。捕捞限额:6000吨。船数:157艘(其中滨州市142艘、东营市15艘)。定点上岸渔港:沾化一级渔港、滨州岔尖渔港。

  (三)鱿鱼作业时间:2022年8月1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作业海域:35°00′N,122°00′E; 36°00′N,122°00′E; 36°00′N,122°30′E; 36°30′N,122°30′E; 36°30′N,123°30′E; 36°00′N,123°30′E; 36°00′N,123°00′E; 35°00′N,123°00′E;八个点连线内的海域。作业类型及网具规格:刺网、围网、拖网,刺网最小网目尺寸50mm,围网最小网目尺寸35mm,拖网最小网目尺寸54mm。捕捞限额:10000吨。船数:威海市籍渔船,其中刺网渔船33艘、围网渔船72艘、拖网渔船30艘。定点上岸渔港:龙都渔港、鑫发渔港、赤山渔港、人和渔港、沙窝岛渔港、乳山口渔港、白云渔港。

  (四)脊腹褐虾、葛氏长臂虾作业时间:2022年6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作业海域:38°28′N,120°45′E; 38°28′N,121°20′E; 38°22′N,121°20′E; 38°22′N,121°5′E; 38°18′N,121°5′E; 38°18′N,120°45′E六个点连线内海域。作业类型及网具规格:张网,最小网目尺寸35mm。捕捞限额:1000吨。船数:烟台市长岛区籍渔船,30艘。定点上岸渔港:北隍城乡鹰窝渔港、大钦岛乡小浩渔港。

  1.申请条件申请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渔船,2021年有违反专项捕捞管理规定、违法捕捞、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列入各地“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批准从事专项捕捞。申请渔船应规范刷写船名标识、悬挂船名牌,钢质渔船满焊船名号,按规定安装使用射频标签(RFID)、北斗定位、AIS等身份识别与定位设备;使用及携带网具需与专项捕捞许可证所记载的相一致,网具网目尺寸及数量须符合规定。每艘渔船只能申请一种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

  2.申请程序申请人需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原件,向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受理人员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填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打印,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在专项捕捞开始前,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将《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集中审批、打印,并统一领取(已委托下放相关审批权限的单位自行审批打印专项捕捞许可证)。省农业农村厅在厅官方网站公布获得专项捕捞资格的渔船名单。

  3.有关要求获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作业、航行、停泊期间必须随船携带专项捕捞许可证,悬挂专项捕捞标识(标识要醒目、易识别,具体样式由各市自行确定)。对获准从事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渔港、渔村进行公示。

  1.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和登记制度。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 2 号) 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涉渔综合治理提升依港管船能力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45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捕捞作业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和定点上岸渔港进出港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压紧压实渔船、渔港主体责任。专项捕捞开捕前,要在指定港口对专项捕捞渔船进行现场检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坚决做到“不安全、不出海”。

  2.认真执行定点上岸制度。要加强定点上岸渔港管理,严格落实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每个定点渔港配备2名以上执法监管人员。专项捕捞渔船必须通过“渔港通APP”(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安装)报送渔获产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进入“渔港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展渔船专项捕捞报告信息的监控、审核和上报工作,对渔获物进行实时统计汇总。

  1.加强港口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各项制度措施,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为主导,渔业协会、渔民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和渔港经营单位等协助,加强对进出港专项捕捞渔船的检查,认真核查渔船标识、证书证件、渔具规格、船员配备等情况,对比渔捞日志检查渔获物种类、规格、数量、重量等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建立检查台账。同时,认真执行定点交易制度,加强对定点交易情况的现场检查,及时比对渔船报送的渔获物产量与定点交易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违法违规的,严厉处罚。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专项捕捞资源渔获量不得少于总渔获量的85%。

  2.加强作业渔船管控。渔船航行、作业期间必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设备。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3号)要求,健全完善智慧化监控制度,加强24小时监控值班,对专项捕捞渔船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管,坚决杜绝越界捕捞和违规出海行为。未按规定安装开启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不得离港生产,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超出规定作业区域、时限、配额生产的,立即召回,依法严厉处罚。

  3.加大海上执法检查力度。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安排执法船对在我省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开展伴航式执法。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各支队要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海上执法船编组管控方案〉的通知》(鲁农函字〔2022〕114号)部署安排,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海上执法要重点检查渔船证书证件、渔捞日志、捕捞渔具、渔获物等情况,严肃查处无专项证捕捞、使用禁用或者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渔获物幼鱼比例或兼捕率超出规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完善与海警执法船联防联动机制,加强禁渔区线外侧捕捞渔船监管,发现违规苗头及时向海警通报。

  4.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捕捞渔船,立即终止其专项捕捞资格,并依法处罚;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公安或海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实行熔断机制,所属渔船应当立即予以召回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该地区相关特殊经济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

  各地要做好专项捕捞渔获物产量统计,建立限额捕捞预警机制,捕捞产量达到捕捞限额时,立即召回生产渔船,停止捕捞生产。

  1.渔获配额的分配与管理在可捕期内,渔船产量每日进行累计,在配额完成总额的95%时,对渔船发出预警,停港渔船不得再离港生产,配额完成后,指令渔船返回船籍港停靠。可捕期结束时,如果渔获总配额量未能完成,渔船也必须返港休渔。

  (1)渔获物日报渔船的每网次渔获物应在起网后及时如实在渔捞日志上记载,并通过“渔港通APP”每日10时前将前一天渔获物情况报送船籍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渔船数据,每日15时前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时上报前一天渔获物情况。

  (2)渔获物卸港量统计渔船返港时,由渔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获物进行检查,如实登记。将渔获物检查情况与渔船通报数据进行核对,存在明显差异的,要及时核实,依法处置。

  (3)渔获物交易统计渔船返港卸载的渔获物应在定点渔港的交易点进行交易。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派专人对交易情况记录登记,形成台账。

  观察员制度专项捕捞期间,各地要对专项捕捞渔船建立科学观察员制度,每种作业方式每天至少派出2名观察员随作业渔船出海,并派出2名观察员到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了解渔获物幼鱼比例、兼捕渔获物等渔船生产情况,掌握渔船生产动向,为科学合理规划利用专项捕捞资源提供基础资料。

  (一)各市要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风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密关注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强化应急值守,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专项资源捕捞期间,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海上疫情防控,严把海上关口,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

  (三)专项捕捞开始前,请以市为单位将附件1、2、3、4报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附件5每周报送。

  (四)各市要加强对专项捕捞管理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专项捕捞结束后10日内形成书面总结上报,过时不报者,取消下一年度专项捕捞项目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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